《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》(GB 39707-2020)
2020年12月8日,生態環境部發布《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》(GB 39707-2020)。
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》《中華人 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 和《醫療廢物管理條例》等法律法規,防治環境污染,改善生態環境質量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、運行、監測和廢物接收、貯存及處理處置過程的 生態環境保護要求,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。本標準為強制性標準。本標準發布,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本標準規定了醫療廢物處理處置設施的選址、運行、監測和廢物接收、貯存及處理處置過程的生態環境保護要求,以及實施與監督等內容。
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大氣、水污染物控制項目,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;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大氣、水污染物控制項目,可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《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39731-2020)
2020年12月18日,生態環境部、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《電子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 39731-2020),旨在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》等法律、法規,防治環境污染,改善環境質量,促進電子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。本標準規定了電子工業企業、生產設施或研制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監測要求和監督管理要求。電子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適用于本標準。標準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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